铲车下口 千辆报废车没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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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12:11 东亚经贸新闻 | |||||||||
昨日,全省1020辆报废车被集中销毁,今后将加大排查力度,让报废车“无路可走” 东亚讯(记者 苏东旭 迟飞) 昨天是全省统一销毁报废机动车活动日。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陆庆瑞说,这次全省一共集中销毁报废机动车1020辆。 在长春市,10时许,伴随着大型铲车的轰鸣和破拆器的切割,475辆报废机动车在报
长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王卫东说,长春市这次集中销毁475辆报废机动车,其中汽车135辆,两轮摩托车329辆,其它车11辆。整顿报废机动车是一项长期工作,交警部门今后将加强清档排查,对报废车和拼装车,发现一辆,查处一辆,让报废车“无路可走”。 另外在吉林市,昨日14时许,吉林市交警支队在大长屯金属回收公司,将近期收缴的56台报废车辆及199个套牌车牌号全部销毁。 相关链接 部分机动车报废标准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定期检验2次。 二、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延缓报废。 三、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四、其它重、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