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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救同伴溺水身亡 家人遭冷漠怒告获救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13:36 法制早报

  为救同伴15岁少年溺水身亡 被救者家人冷漠令人心寒

  □何宇翔

  2006年3月10日上午,一桩罕见的已故小英雄父母状告获救者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件,在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获救者监护人冯建文、王春香补偿小英雄的
家属37494元。

  好孩子

  为救同伴献身

  小英雄名叫涂泽湘,2005年为救同伴而牺牲时才15岁,是湖南省望城县雨敞坪镇肖家村小学六年级学生。父亲涂国良、母亲刘巧云,上有一个姐姐,下有两个妹妹,他是父母惟一的儿子,虽然读书较晚,但学习成绩不错,每年都是三好学生。小泽湘特别爱好运动,从小就学会了游泳。上学后,他的体育成绩很突出,每次参加校运会、县运会都是名列前茅,学校还把他作为长沙市第六届运动会的苗子来培养,其父母和亲友甚至周围人也对他寄予很大的希望。

  然而,惨剧突如其来。2005年7月2日中午,邻村的小海(13岁,化名)和小超(15岁,化名)邀涂泽湘出去玩,小泽湘同母亲刘巧云打了一声招呼就同他们一起去了。因为平时3个人经常在一块玩,刘巧云就没有阻止儿子。但她哪里想得到,就在那一刻,她含辛茹苦培养到这么大的可爱儿子竟与她永别了!

  3个小伙伴见面后,相邀一起去附近的肖家村水库捕鱼。结果,在水库旁不识水性的冯超不慎掉入深水区而挣扎求救,跟在其身后的涂泽湘见状上前伸手拉扯,被冯超抓住手臂拉入深水区;两人在水中挣扎时,涂泽湘奋力将冯超推出水面,随后赶来的王海将冯超拉出深水区。这时两人发现涂泽湘已经沉入水中。上岸后,两人心中害怕,便没喊人营救,并将涂的衣物藏至附近一处不显眼的田边。此后,两人各自绕道回家,并分别到亲戚家借书或看电视。

  冷漠

  让小英雄父母寒心

  然而到了傍晚时分,涂国良和刘巧云夫妇发现儿子仍没有回家,于是到附近一边呼喊儿子的名字一边四处寻找。他们首先来到小海的奶奶家,夫妇俩看到当天中午与儿子同时出门的小海和小超,而小湘不见踪影。夫妇俩问这两个孩子:小湘到哪里去了?可小海和小超都说不知道。随后,涂国良夫妇向儿子同学家里打电话,但依旧没有小湘的消息。

  令人蹊跷的是,夫妇俩明明知道儿子是和小海与小超一同出去了的,可小海的奶奶却说孙子一直待在家里,并未出去过!

  涂国良夫妇在焦急的寻找过程中,5个小时很快过去了。下午6点,一个名叫朱进良的邻居突然跑来告诉涂国良,说他在水库坝上发现一套折得整整齐齐的衣服,一双鞋,好像是小湘的。

  涂国良一听,立即飞奔到水库边,衣服都没来得及脱,一头扎入水中摸索,来回找了将近20分钟,直到手脚抽筋,依然不见儿子的踪影。闻讯而来的村民得知小泽湘极有可能出意外后,也纷纷跳入水中进行寻找和打捞。可是水库面积大,深水区水位深,一直没有发现小泽湘的下落。就在大家都在奋力打捞小泽湘时,小海和小超也赶来站在岸边看热闹。众人多次询问小超、小海,小泽湘在哪里溺水,但他俩一再否认和涂泽湘一起游过泳。

  小湘究竟是不是遭遇了不测?联系起小超奶奶对3个孩子结伴出玩的否认,涂国良觉得这里面肯定有问题,立即赶到雨敞坪镇派出所报案,希望派出所民警能从小海和小超那里得到儿子的下落。

  派出所民警迅速将小海和小超带来问话,两个小孩这才道出了实情:小泽湘为了救小超而淹死了!

  小泽湘就这样走了。直到第二天早上7点多钟,小泽湘的尸体才浮上水面,身上有许多伤痕,有人分析说,被救者在惊恐挣扎中极可能扼紧了涂泽湘的脖子。

  据涂国良讲,儿子出事后,小超的父亲经镇政府、镇司法所等部门多次上门做工作,才去了他们家一次,送了两千元钱和一副棺材。而小海的家人不但当时否认儿子救过小超,而且真相大白后也从来没有来过他家表示过慰问,如此冷漠怎不教他寒心!他逢人便说:自己的儿子死了,是救别人的儿子而死的,别人的儿子都活着,可连一句好话都没有!

  小英雄父母

  怒上公堂索赔8万

  2005年7月5日,雨敞坪镇镇政府对小湘舍己救人的行为予以肯定,并给予了3000元的奖励,还动员全镇人民向小湘学习。

  儿子虽然获得了荣誉,但涂国良和刘巧云夫妇失去儿子的伤痛一时难以抚平。况且,夫妇俩认为,获救者一方对儿子的死是负有责任的。因为儿子英勇救人,两名同伴非但不呼救,还伪造现场,令人难以接受。“当时不远处有人在山上炸石头,几十米远的地方还有人家,如果呼救及时,我儿子完全可能获救。”涂国良说。

  2005年7月26日,涂国良夫妇将小海和小超的监护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给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82490元。

  2005年12月22日,望城县雷锋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涂国良带着儿子的遗像参加了庭审。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对原告所述事实全部予以认定。法院认定,该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等规定,涂泽湘溺水没有侵权人,受益人应该给予补偿,因此原告涂国良、刘巧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补偿的数额,法院表示,应根据受损害人的受损害程度、受益人的受益程度以及受益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法院还同时认定,小超、小海虽是未成年人,但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后果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辩并不激烈。原告认为,小超被救上岸后,为了隐瞒事实,与小海共同制造没有和涂泽湘在一起的假相,将涂放在岸边的衣服拿走,错过了发现并且实施救援的最佳时机,因此被告方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被告方之一的小超父亲对救人事实并未否认,但并未发表太多辩论意见。他没有聘请律师,手中只拿了一本民法通则。他在法庭上称:不是不愿意赔偿,但赔不起那么多。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法官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一是涂泽湘系救人溺水身亡,二是被告刻意隐瞒了事实。但是,鉴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未能达到调解。

  经合议庭合议,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法院判决:

  小英雄应该获得补偿

  2006年3月10日上午,望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望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涂泽湘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政府的表彰。被告小超因涂泽湘的救助行为而受益,应对涂泽湘父母给予适当补偿。但小超系未成年人,尚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补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予以承担。补偿时应根据受益人的范围和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同时考虑受益人的经济状况及损失发生的特殊情况,来确定补偿的具体金额。涂泽湘因救人溺水身亡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补偿费56730元和丧葬费5370元,法院予以确认。但涂泽湘见义勇为献身并非人为侵害,受益人行为与其死亡后果的造成没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相关损失之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以支持。

  被告小海虽然在涂泽湘溺水后处置不当,但其并非造成涂泽湘死亡之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小海亦非受益人,因此,被告小海及其监护人周爱华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冯建文、王春香(小超的父母)补偿原告涂国良、刘巧云37494元,已支付2000元,尚应支付3549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涂国良当庭表示,他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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