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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而转移应如何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14:38 法制早报

  案件:李某与程某(均未满16周岁)将窃得的保险箱藏于李某家中,因无法打开,叫来王某(未满16周岁)帮忙 ,仍无法将其撬开。后3人将保险箱藏于李某家附近一垃圾堆内。次日王某对刘某称“我与同学偷了一只保险箱,现藏于某处 ,请你帮忙撬开。”刘某遂联系宁某、孙某、杨某等3人,先由刘某与王某将保险箱搬到宁某家中,后又搬至一废窖处,5人 共同将该保险箱撬开,从中得款6万元,并与刘某、宁某、孙某、杨某4人分赃。李某、程某因未满16周岁,其行为不构成 盗窃罪。那么对于刘某、宁某、孙某、杨某4人撬窃保险箱并获
取财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律师视点: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除必须具备非法 占有的故意外,还必须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本案中,不难得出保险箱在已脱离所有人实际控制后,刘某等4人在客观上是应“盗窃者”之请搬走保险箱的。因而 不具备秘密窃取的手段,所以刘某等人的行为显然不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他们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 故构成转移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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