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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骂死人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1: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通讯员文玲 记者蒙景辉)在刘某的恶语辱骂声中,马某因“气愤不过”引发疾病死亡。日前,青海省湟中县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骂死人”者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

  湟中县李家山镇上坪村村民刘某因承包地浇水问题与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产生矛盾。2005年6月23日,刘某明知张某之妻马某患有高血压和脑出血等疾病,精神不能承受大的刺激
,却于酒后在村里当众高声辱骂张某。当晚10时许,刘某又第二次来到张某家,一边用铁锨砸门,一边谩骂张某。张某忍无可忍,便出大门同刘某争吵,并撕打起来。张某之妻马某目睹了这场完全由刘某引发的冲突,精神大受刺激,引起旧病复发,于当晚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事后,张某以刘某寻衅滋事行为致使妻子马某死亡为由,向湟中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湟中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人员多次深入上坪村了解案情,经仔细走访村民群众和案发时在场的目击者后,认定刘某的滋事行为对马某的确造成了较大的精神刺激,是马某旧病复发的外在因素,也是导致马某死亡的客观原因之一。根据这一事实,湟中县法院依法确定刘某对马某的死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马某的死亡给张某及其家人造成精神痛苦,刘某寻衅辱骂他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应当向受害人张某赔偿精神抚慰金,据此判决刘某赔偿马某的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偿金和给张某的精神抚慰金等4.8万元。

  此案宣判后,被告刘某不服判决而提出上诉,西宁市中级法院受理后,刘某又表示服从判决,撤回了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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