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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销售遭处罚 一点不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5: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泸县法院一审认为,公司内部“罚款”合法有据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超额销售产品后竟被处罚,而法院居然认为这种处罚合法。这是咋回事呢?发生在泸县的这起官司的确引人深思。

  违约超额销售遭处罚

  原来,2002年3月,原告泸县顺山采矿厂分别与泸县顺山矿石厂、泸县顺昌矿石厂、泸县沙湾矿石厂各投资12.5万元,约定成立了泸县星星工业有限公司。公司组建初期,四股东就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生产计划按比例分配,无特殊原因,未经公司同意不完成任务或者超计划销售,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罚款所得计入公司收入……”

  2005年5至6月,原告销售矿石9757.8吨,比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超出了389.9吨。为此,被告泸县星星工业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没收了原告超计划所得的11619.02元。

  另据查明,2003年10月30日,公司其他三个股东因违反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三股东分别被处以10000元以上不等的罚款。年终,公司按章程规定对罚款收入进行了分配。当时,原告赞同了公司的处罚决定。争议双方各自有说法今年2月10日,原告以与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对其处以罚款为由,将星星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财产11619.02元。对此,被告认为,原告是公司的股东之一,违反公司章程被处罚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内部罚款合法

  4月13日,泸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该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条款由全体股东参与制定、签字确认,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对每个股东都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约定的“罚款”是一项管理制度,该制度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原告在其他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赞同对其处以罚款,而自己违反章程时却主张公司侵犯其合法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刚聂华琪记者高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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