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14岁少女为钱指使几人轮奸女大学生被判8年(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0:08 国际在线

  家庭破碎,

  幼小心灵伤痕累累

  于青莲归案后,和民警有过这样一段对话———

  问:你为何要打郑霞?

  答:因为她以前偷拿过我几十块钱。同时,她见到我爱理不理的,搞的就像“大姐”一样,反正我对她“不快活”。

  问:“大姐”是什么样的?

  答:就是讲话张狂得很,不把人放在眼里。

  经过深入调查,记者发现于青莲是个苦命的孩子,14岁的人生路上有太多的坎坷,太多的悲伤,太多的怨恨。

  在于青莲的记忆里,家庭的融融亲情仿佛昙花一现。1990年夏天她出生时,重男轻女的父亲颇为不快,自从母亲又生下一个妹妹后,做包工头的父亲开始在外面寻找能为他传宗接代的女人。4岁那年,父母亲在吵吵闹闹中离了婚。于青莲被法院判给父亲抚养。年幼的她过早地品尝到了亲情离散、家庭失和的痛苦滋味。

  性格暴烈的继母进了家门尤其是生下儿子后,对于青莲的管教简单粗暴。因为她小小的错误和反抗,继母除了拳打脚踢外,用铁链抽打致使她皮开肉绽,以致她的母亲带她到照相馆拍下受伤的照片,成为一份受过虐待的证据。于青莲忍受不了虐待,多次离家出走,学校老师多次到家中对继母的行为进行批评。可老师走后,继母却变本加厉。父亲在法律上是她的抚养人,但常年在外忙于生意,对她基本上是不管不问。特别是奶奶被继母赶出家门,不久因病去世,缺失的亲情,像把锋利的刀,不断地刺痛着她幼小的心灵。2003年下半年,于青莲上了初中,继母有一次为了惩罚她的顽劣,在她的床上撒下玻璃碴,不让她睡觉。于青莲在地上坐了一夜,天亮后收了一小包玻璃碴,跑到母亲的家里。孩子毕竟是娘的心头肉,母亲看到女儿受虐待,泪水横流。但她早已有了自己的新家,又不能长久地收留女儿。于青莲只有失望地离去。

  没有亲情的孩子要寻找慰藉。于青莲和一帮对学习没兴趣的学生一起,经常到溜冰场、迪吧里玩,有时候还到歌舞厅里“见世面”。2004年春天,一场灾难降临到于青莲身上。开发廊的程某把她骗进店里,伙同3个女子对其进行殴打。程某为了考验男友对自己是否真心,是否言听计从,唆使男友和于青莲发生性关系。在程某的威胁和帮助下,其男友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奸污了于青莲。于青莲乘程某熟睡后逃离发廊,到公安局报案。两个摧残了于青莲的罪犯后来分别被判有期徒刑4年。

  突如其来的打击,给于青莲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创伤。很长一段时间,她生活在恐惧、耻辱、悲痛、焦虑中。没有人能抚平她的伤口,她心里留下了一道难以愈合的疤痕,以致她日后认为,叫男人强奸就是对女人最大的惩罚。

  于青莲退学了。她整天和一帮小混混在外面泡网吧、上歌厅、打架惹事。她把电影电视里冷酷无情的女杀手、威风凛凛的“大姐大”、歇斯底里的野蛮少女当作自己的偶像。因为她身材高挑,敢说敢打,很快在小混混中间成为“大姐大”。

  当年秋天,于青莲在迪吧里认识了大她3岁的胡可,并喜欢上了这个相貌清秀的男孩。胡可的家人在小镇里经营百货生意,家底殷实,虽不满他们交往,但也不反对。于青莲仿佛找到了一份爱,有了一个依靠。她说:“我太怕寂寞了,只要谁给我爱,使我不再孤独,我愿意时刻追随他。”母亲劝于青莲转个学校继续上学,但她已成为一匹脱缰的野马,再也不愿受到约束了。

  身在囹圄,

  呼唤母爱渴盼自由

  过了大半年的铁窗生活,于青莲的悔恨已刻骨铭心。毕竟是个只有14岁的少女,她一封又一封地给母亲写信,倾诉无尽的痛苦,呼唤温暖的母爱,渴盼自由的生活———

  我没想到自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在看守所里坐牢虽然很苦,没有自由,但比我在那个家里的日子好多了,不要整天受气了。但万一我真被判了十几年,出来时有三四十岁了,青春没了,什么都没了,那我的一生不就毁了吗?我好后悔,我恨自己为什么要去做这种丑事,是我自己毁了自己。妈您对我说:“你不上学,迟早会后悔的。”说的对,我真后悔了。我好想有个温暖的家,看见和我差不多大的孩子,都还在爸爸、妈妈的怀里,是多么的令我羡慕呀!到底哪里是属于我自己的家呀……妈妈,救救我,我不想坐牢,救救我!

  于青莲又给法官写了一封忏悔书,字里行间透露着悔恨和渴盼自由的心思———

  几个月来,我时刻都在反省自己,因为自己文化浅,又不懂法,犯了大错,我非常的后悔,我现在才明白,失去自由是最痛苦的事情,我父母亲在为我操心,我好想再回到父母的身边,我对不起爸爸妈妈,对不起那位女孩。法官叔叔、阿姨,请你们看在我年幼无知的份上,请给我宽大处理,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早日回到父母的身边。

  但是,生活中没有后悔的药,于青莲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温情判决,

  教育感化问题少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程三、余涛、朱大光、曾武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于青莲指使、协助他人强奸,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处于青莲有期徒刑13年,其他人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到7年不等。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1月23日正式施行后,省高院审理的第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这一司法解释,省高院指定了3位具有高度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女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女法官们通过走访、调查了解了于青莲、余涛、曾武勇3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以及他们归案后的悔罪表现,认为他们走上犯罪道路,除了是非观念尚未形成,法律意识淡薄,加之自律性差等自身原因外,与家庭、学校缺少关心和帮助有着一定的关系。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各自法定、酌定情节,遵照“教育、感化、换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省高院对3个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于3月15日分别判处余涛、于青莲、曾武勇有期徒刑11年、8年和5年。

  于青莲和她的母亲听到这个判决结果,都声泪俱下。

  来源:新安晚报

[上一页] [1] [2]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