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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违法者如此嚣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0:11 中国环境报

  黄冀军

  近来,屡屡听到一些嚣张的违法事件,先是河南省新安县一卫生院不仅拒缴排污费,院长司机竟聚众殴打环保所所长,随后听到山西省太原市一木材公司近300名职工对身受其污染之害前来阻止污染的学生大打出手,今天又听到为了让一家违法企业停产,法院不得不实施三次强制执行。听到这些消息,除了气愤,还惊诧这些违法者行径之大胆,气焰之嚣张
,真可谓视法律、法规于无物。

  细究这些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外乎有三:

  其一是环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到位,尤其对环境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规定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在环境违法责任追究上一直存在重行政、轻刑事和民事的倾向,而现行行政处罚的威力又往往难敌违法收益的诱惑,违法者的危害后果与承担的违法责任难成正比,法律、法规的震慑力不足,难以形成良好的守法环境,以致违法者不惧法,违法屡犯、以身试法就不足为奇了。

  其二是一些地方对抗法事件处理不力,有的出了事自然有人来打招呼,使得违法者有恃无恐;有的则将暴力抗法案件混同于一般治安案件,轻描淡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抗法者的气焰。如在新安县城关卫生院拒缴排污费一案中,打人的主要组织者虽然被拘,但打人的动机是什么,是否属他人授意,这些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已显端倪的细节,处理部门却没有给出明确说法。

  其三是一些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存在着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到位和执法过程不规范的现象。有的地方因处罚后难以执行而不重视后期的执行,三番两次地下处罚决定书,使法律固有的效力大打折扣;有的处罚内容和过程存在漏洞,或者没有跟企业解释清楚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是同类企业的同样违法行为在处罚时却不能做到一视同仁,使得违法企业对履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存在抵触心理。

  常说亡羊之后要补牢,说到“补牢”之策,笔者认为,首先应从强化环境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入手,以刑罚手段有效打击违法者的嚣张气焰。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虽然以专章规定了环境资源犯罪,但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往往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现实中的不少污染都呈蓄积状态,可能没有突发成为重大污染事故,但其对周围环境及居民的长期影响却不容小觑,而这类污染制造者的刑事责任却难以被追究。同时,环境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染环境同样会危及公共安全,但环境犯罪却未被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中。如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以修正案的形式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或解释,进一步完善环境违法的刑事追究体系,必将增强环境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当然,在法律完善的同时,也需要我们尽快完善环境执法体系建设。

  至于当前屡屡出现的抗法事件,建议选几个情节恶劣、一直得不到查处的违法典型,进行专项挂牌督办,对其中暗做保护伞的、不认真查处的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符合渎职犯罪的,不妨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行政处分的,不妨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追究

  其行政责任,真正做到抗法案件发生一起、查处一

  起、处理一起。那时,违法企业也就嚣张不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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