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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有工资福利热线咨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1:56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实习生王莹)从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获悉,近日市劳动保障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两个文件,就本市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消息公布后,该中心受理有关工资福利问题的来电明显增多,特别是一些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养老、工伤、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和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标准的适用范围等内容成为咨询热点。

  为了让市民和用人单位及时准确地了解新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内容,该中心将于明日8:30至11:30,开设工资福利专家热线,邀请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到场,详解新政策,热线电话:12333。

  足额发放提供清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表示,用人单位要足额按时发放工资。《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作出五项具体规定:(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5)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减发情况有关规定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但是,有四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情况。

  无故拖欠支付赔偿

  据介绍,“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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