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实行“三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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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9:30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高远)市高院日前下发的相关《通知》明确:法院执行案件要实行“三告知”制度,让执行当事人了解超过执行期限案件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和将采取的措施,以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通知》明确,凡去年1月1日前立案至今尚未执结的执行案件,均应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主要工作方向和措施;对暂无执
《通知》还规定,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措施后,也要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原执行法院在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提级执行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及联系方式。 《通知》明确,凡去年1月1日前立案至今尚未执结的执行案件,均应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主要工作方向和措施;对暂无执行条件,拟中止执行的案件,要告知原因。 《通知》还规定,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措施后,也要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原执行法院在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提级执行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及联系方式。' name=brie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