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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0.43克海洛因被判入狱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沈惠光记者江跃中)闸北区法院近日对一起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贩卖2小包0.43克海洛因,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是聋哑人,被免除处罚。

  2004年11月15日14时许,刘某携带毒品海洛因至本市中华新路某号404室被告人锁某家中,与锁共同吸食毒品。其间,刘某接到吸毒人员孙某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双方谈妥以1
00元的价格成交2小包海洛因(重约0.43克),刘即委托他人(现在逃)将上述毒品携带至中华新路一弄口贩卖,在双方成交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公安人员又在锁某家中,将正在吸食毒品的两名被告人抓获,并从刘某住处查获藏匿的海洛因1.39克。

  法院认为,锁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其系聋哑人,故依法免除处罚。

  法官点评

  在一般人眼里,贩卖较大数量的毒品才是犯罪行为,对如本案的被告人刘某仅仅出售2小包海洛因(重约0.43克)就被判刑似乎有些不理解。但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哪怕如本案中的刘某仅仅出售0.43克海洛因也要被判刑。这是因为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而容留他人吸毒同样也是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根据刑法第19条关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处锁某免除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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