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红案”被告自辩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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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5: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理据一:案发时国家没有禁止使用苏丹红的法规 理据二:质监部门对他们的产品出具了合格证书 本报讯记者鲁钇山、实习生曾鹏飞报道:轰动全国的“苏丹红事件”昨日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苏丹红一号”的源头———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田洋公司)的有关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从2002年3月份开始,谭伟棠为了使产品颜色更加鲜艳、畅销,指使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在冯永华购得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之后,谭伟棠身为产品的研制者,在没有对成分进行安全检测和申请批准使用的情况下,就将油溶黄、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据广州质量检验研究所的食品实验室检验,油溶黄中苏丹红一号的含量是98%。 公诉机关认为,谭伟棠、冯永华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希望法院依法严惩。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谭伟棠和冯永华表示,他们当初根本就不知道苏丹红会致癌,而且把产品送去质监部门检测也都合格。 对此,广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出庭做证称,2004年检测田洋公司的相关食品添加剂时,主要检测是否含有砷和铅,至于苏丹红是否超标,因为当时没有要求检测这些,所以没有检测,并出具了质量合格证书。 两被告人的律师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谭伟棠的律师认为,2005年3月29日,有关部门才出台禁止使用苏丹红的规定,以前既没有国家检测标准,也没有禁令。案发时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现在却要追究禁止性规定出台之前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于法无据。冯永华的律师则认为,冯永华并不知道采购的原料含有苏丹红,他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而且他的行为没有侵害个体:案发当时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到现在也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受害人。 公诉人对此进行反驳说,并不一定出现人身伤亡,才有社会危害性。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本身就对社会生产经济秩序有危害,且使消费者产生恐慌,也是社会危害性。本案将择日宣判。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