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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布十大知识产权案 擅用他人创作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7:14 青岛新闻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2005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据介绍,这些案件集中在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涉案数额高、案情复杂等特点。

  这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是:“将军”驰名商标维权案,卡拉OK经营者侵权案,某企业宣传品侵犯著作权案,“任我行”诉销售商软件盗版案,某网络公司擅自上载他人作品的网络侵权案,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专利的发明专利侵权案,首例植物新品种案,“百信肠乐康
”技术转让合同案,软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房地产开发不正当竞争案。

  济南中院审理的中国唱片深圳公司等MTV著作权人诉济南某茶艺中心侵权纠纷案,认定涉案的三首MTV是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创作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放映权以及其他权益。被告经营的茶艺中心,通过视频播放系统为相关公众进行有关MTV作品的放映,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放映权。被告虽以茶艺为经营主题,但卡拉OK是其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其亦因放映行为取得了实际的收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赔偿损失的主张成立。

  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和发展,通过网络剽窃他人的作品、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载互联网等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也不断出现。济南历下区法院审理的原告图某等与某网络公司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创作了一本名为《康生与内人党》的纪传体报告文学,由于该作品的内容涉及到康生一生许多鲜为人知的事情,作品的体裁、内容均较吸引人,某网络公司便将该作品上载其网站,使其在互联网上传播。原告得知后便提起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图某等作者的许可,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原告作品,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余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受理上诉后,引导双方在涉案作品网上点击率、被告网站的知名度、原告制止侵权费用支出等方面达成共识,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2005年,济南历下区法院审理的原告嘉恒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双方当事人各在东郊开发了一处商品楼盘,被告为了取得比原告更好的营销效果,制作了一批广告宣传材料,其中有一部分宣传内容是针对两处楼盘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状况、就医条件、入学入托条件、购物条件、自然环境条件、停车、物业管理等等十几个方面的一一对比,在上述方面的对比中,被告宣称其楼盘所具备的条件均好于原告的楼盘。原告得知后以被告的对比性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庭前证据交换,被告认为证据确凿,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支付给原告15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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