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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为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2:16 重庆晚报

  渝中区王家坡三村2单元杨华明问:我与他人合伙开网吧。当时投资等都是一人一半,但执照是对方去办的,执照上也登的是对方的名字。假如对方不想合伙了,会不会强行将网吧占为己有?或者不经过我同意就将网吧转让?

  主持律师孙济华:在法律上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对网吧实际出资,并共同经营,才能享有合伙人权利。合伙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以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为准,而不论执
照登记的负责人是谁。若能证明自己是合伙人,对方就不能强占网吧,更不能任意将它转让。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孙济华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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