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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因房客丈夫自缢索赔20万贬值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2:22 东方早报

  “我告诉你房子里吊死过人,你还会买这房子吗?”自从房客的法国丈夫在家中上吊自杀后,某高级公寓房的房东龚先生就开始被这个问题困扰。

  龚先生最终把这个问题交给了法院。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龚先生向房客索要20万元房屋贬值费。

   房客丈夫突然自杀

   据龚先生介绍,2004年3月,他把房子租给了女青年林肖(化名),由林肖与一法国男子居住,租期到今年3月底。林肖称该法国男子是其丈夫。

  去年11月5日,龚先生突然接到公寓物业公司电话,说林肖的丈夫前一天晚上在家中上吊自杀了。龚先生赶到时,物业工作人员和公寓住户都议论纷纷。

  虽然租赁期还剩几个月,但林肖很快将自己的东西拿走并搬回父母处居住。龚先生得知,林肖此前与法国丈夫有过数次争吵甚至激烈冲突。

   索赔20万房屋贬值费

   自己的出租公寓成了“凶宅”,而租赁合同又临近到期,龚先生越想越着急,他提出三套方案供林肖选择:续租两年,淡化恐怖和晦气;按目前市场价买下公寓;或赔偿公寓成为“凶宅”后的价格损失。对龚先生的建议,林肖表示自己不能接受。

  随后,龚先生一纸诉状将林肖诉至法院,要求林肖赔偿房屋贬值费20万元。

  对此案件,龚先生的代理律师尤俊意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公寓只能作居住使用,而房客却把公寓当作自杀场所,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则以公寓价值损失为限。

  据了解,龚先生还出具了相关的房屋贬值意见。经有关房屋咨询人士估计,这种房屋出售时一般会贬值15%~20%。

  林肖一方则表示,丈夫自杀是意外事件,她已履行义务,并未违约。作为房客,她换取的是房子的使用权,并不涉及产权,房屋价值波动与她无关。龚先生出具的房屋贬值意见并非正规的评估报告,没有相应效力。(早报记者 贺同)

  新闻链接

  案例一:装修工自缢房主获赔5000元抚慰金

  居民李先生委托某装潢公司为其婚房进行装修,装修接近收尾时,一油漆工在房内自缢身亡。李先生起诉到黄浦区法院向装潢公司索赔房屋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取决于房屋本身的位置、面积等综合因素。屋内是否曾发生人员死亡,与房屋使用和房屋价值并无必然联系。对李先生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李先生目睹自杀现场后会产生恐惧焦虑等精神痛苦,黄浦区法院判决某装潢公司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例二:售房隐瞒凶案事实房主被判欺诈

  鞍山市关某经中介介绍,看中龙某一套房屋决定买下。其间关曾反复询问龙和中介人,该房是否有欠费及是否“凶宅”等问题,对方均否认。

  但关某入住不到一周后,有邻居告诉关某其购买的房内曾死过人。经向公安机关咨询,关某得知曾在此居住的刘某被人杀死在屋内。关某遂找到龙某要求退房遭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经审理,鞍山铁东区法院认为,龙某出售房屋时隐瞒房中曾发生凶案的事实属欺诈,买房人系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与之签约,合同无效。鞍山铁东区法院作出判决,龙某返还关某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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