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劫杀孕妇案过去两年 29万民事赔偿成白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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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2:25 北京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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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郝涛)曾轰动一时的赵公口劫杀孕妇案距今已整整两年,虽然凶手已经伏法,但受害人家属一直未能等到案件附带的29.2万元的民事赔偿,受害人的骨灰也因此无法得到安葬。 昨日14时,在受害人刘女士的家里,年近60岁的老人刘友谈起女儿的遭遇不禁老泪纵横。“我一直在等待法律判决的赔偿结果,没料到两年来等待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刘先
因为此案的凶犯蔡青来自上海,法院告诉刘先生,“因为涉及异地执行,法院按照程序已委托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传来意见,对方已经没有执行能力。” “既然案犯没有了执行能力,那么其父母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呢?”刘先生提出,他并不指望能完全得到29.2万元的民事赔偿,但最起码的安葬费应该赔给受害人家属。“我的女儿被凶手杀害了,法院已经判决有民事赔偿,我总不能自己出钱将女儿下葬吧。”刘先生说,如果由他自己把女儿下葬,他丢不起这个脸,凶手的家庭必须支付一点安葬费,把他女儿安葬。据了解,因为没有拿到安葬费,女儿的骨灰还没有被安葬。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成为法律白条已屡见不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得不到执行,并不是法院判决不对,也不是法院执行不作为。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29.2万元,属于受害人家属的应然权利,但受害人的应然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只能根据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作为唯一实现条件。如果成年被告人没有个人的合法财产,除非家属自愿为受害人作出赔偿,否则法院没有权力强制实现受害人的赔偿。 最后洪教授还指出,对于这种民事赔偿得不到实现的情况,目前国家正在着手研究国家救济和社会救济,让受害人家属的赔偿得到部分实现。 事件回放 2004年4月19日20时许,在丰台区赵公口桥附近一过街天桥下,途经该地的孕妇刘某被人刺死。凶犯蔡青被判处死刑并执行。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