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扣“违约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2:33 新闻晨报 | |||||||||
晨报通讯员顾翥鹰记者诸达鹤报道陈女士购买的餐饮消费卡,由于没有在使用期限内用完卡内金额,被经营者告知需被扣除355元“违约金”。 公司售后服务人员称,陈女士买下的那张消费卡已过期一年多,按照公司的规定:过期1年以上的消费卡,一概不予退换。他们在与陈女士沟通后,已经做了特殊处理,即扣除卡内20%金额。
扣除的款项属于何种性质,对此消保委提出质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卡过期,收取一定金额的新卡制作费或者工本费无可厚非,但该公司应明确告知超过使用期限的处理办法。 对这种事先未主动向陈女士说明购买其卡过期后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在事发后再拿出公司所谓的规定或办法,缺乏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