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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不能收“进场费”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5:20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陈静涛)今后,供货商与商场、超市之间新签合同将有规范性文本。昨日,西安市商贸局、西安市工商局正式推行西安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类合同文本。此举将有利于规范目前供货商反映强烈、矛盾较多的进场费等问题。

  商品供过于求状况使零供矛盾日渐凸显

   规范性合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西安市的实际,由西安市商贸局和西安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西安市商品购销合同》和《西安市商品代销合同》两个规范性文本。主要适用于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以及供货商。西安市商贸局消费品流通处安建勇处长表示,今后,供货商与超市等零售商之间新签合同必须使用规范性文本合同。

  近年来,各地超市发展速度较快,在产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零供矛盾日渐凸显。记者在西安商业联合会了解到,主要涉及超市方面拖欠费用,以及超市各种名目的进场费、合同续签费、虚库存等,其中“进场费”已成为零售商与供货商间的焦点矛盾。

  超市单方的“霸王合同”使商品质量最终降低

  目前,西安已发展超市近30家,供货商已达到2000余家。西安一家商贸公司王姓负责人表示,矛盾主要原因在于,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是超市单方面的“霸王合同”,对供货商很不利。

  “过去一种商品要进入超市,不但要交‘进场费’等很多的费用,有的高达20余万,即使供货商不卖一分钱的货,有的超市也能从中获利。但这些,最终买单者却是消费者。”这位负责人说,一些供货商对此不堪重负,又无可奈何,只能提高产品的价格来填补,有的甚至以降低产品质量来减少成本。

  规范性文本合同使“进场费”寿终正寝

  规范性合同文本对促销服务费等18个名词进行了规范,其中促销服务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销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商品价款之外的全部费用、供应商给予的商品价格的折扣。合同约定,供应商可以有选择参加商场超市的促销活动。合同中还约定双方共同反对商业贿赂,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共同抵制。对不按合同执行的,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

  合同对支付促销服务费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给予商品价格优惠有了约定,但对供货商反映强烈的“进场费”等问题,安处长表示,合同上约定的,原则上双方可以协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合同上没有约定,不允许再收取。在一定的程度上,规范性合同还是可以约束商场、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等费用。他表示,为保证规范性合同的顺利推行,他们将和工商部门进行合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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