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商品房交易费用被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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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6:35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昊报道 取消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收取的商品房合同文本工本费等5项住房交易过程中不合理收费,查档费(非电子档案)每件不超过50元。昨日,省政务公开办与省物价局就《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专题发布。 省物价局新闻发言人王剑凯副局长说,住房交易收费的单位必须按已公布的《辽宁省住房交易收费管理目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取消非中介组织收取的贷款代办手续费、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收取的商品房合同文本工本费、房产交易中心收取的公有住房互换手续费、置业担保公司收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费、房产部门收取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费5项不合理的收费。 住房抵押(他项权力)登记费收费标准一律按每套80元执行;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查档费)收费标准降低为按每件不超过50元收取,建立并使用电子档案的地区,收费标准按每件不超过100元收取。同时规定各市现行标准低于以上规定收费标准的,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