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醒乘客 “的哥”有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6:50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彭坤)本报昨日报道了外地客陈师傅一家乘坐西安一辆“形象大使”出租车,原本20多元的路程,最后被“的哥”收了125元一事。昨日,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管理处认为此事出租司机和乘客均有责任,“的哥”的主要责任是在不清楚目的地具体地点的情况下,未提醒乘客。 当事出租司机段某说,当时完全是按照乘客的意愿行驶的,绝不是有意绕圈子、多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法纪教育科刘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乘客的投诉材料及出租车司机提供的说明材料来看,出租车司机是负有一定责任的,但不属于宰客行为。出租车司机的责任就是在出租车起步之前,没有问清楚乘客要去的地方具体在哪里。 刘科长说,一方面,乘客未能提供准确的地点,从这点来说乘客也有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在长时间都没有找到乘客目的地的情况下,司机应该提醒乘客,因为出租车无论行驶还是等待一定的时间,都会产生费用,这个时候,应询问乘客是继续乘出租寻找还是在大致地点下车,而司机却没有提醒乘客,以至于后来产生了较高的车费,这也是司机在此事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