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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法院判决获刑半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6:59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4月18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胡杰 李翔 实习生邹绮文)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周某某系东安县鹿马桥镇鹿马桥村村民。2003年2月,他与周某等9人合伙承包村石灰厂从事生产经营。同年6月,周某在采石区作业时,为避让从山上滚下来的石头,不慎摔伤,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周某要求周某某等8名合伙人分摊医疗费
,遭到拒绝,遂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6万元。2004年1月,东安县法院一审判令周某某等8名合伙人均等赔偿周某医疗费等共计40972.88元。

  判决生效后,8名合伙人均未履行赔偿义务。周某于2004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先后10余次前往执行,周某某避而不见并通过手机给其他7名合伙人通风报信逃避执行。东安县法院对其予以司法拘留,但他仍拒不履行义务。2006年2月,东安县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将周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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