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为城市管理分类订立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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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9:35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冯永利记者周万良、马路)随地吐痰罚款1元至10元;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机动车清洗、维修;广告设施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相同……为建立市容市貌管理长效机制,规范管理内容,日前,沧州市专门发布政府通告,为城市管理多项内容立下规矩。 该市对环境卫生违章行为加大了管理和处罚力度。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两侧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袋等废弃物的,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被处1元以上1
该市规定,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机动车清洗、维修及装饰、装潢。各类从事加工制作、切割、焊接等作业的门店,不得占用道路。在长芦大道以西、海河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渤海路以南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废品收购站(点),现有市区内的废品收购站(点)搬迁至沧州市废旧物资交易市场,集中设点经营。商家在店外搞促销活动,需经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临时摊点设置要划线定位,不得影响交通。凡申请在规定路段摆摊设点的,由审批机关颁发《临时摊点占道许可证》,到工商、卫生等部门办理有关经营证照后,方可经营。 对市区标志物的管理,该市规定,广告设施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相同,不得影响驾驶人的视线。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一年,过街横幅悬挂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所有经营门店的牌匾,要求做到整齐规范,相邻门店要整齐划一,一个门店一块牌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