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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贪污被判10年 监狱中又被指控 服刑人员狱中再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9:52 云南日报

  2004年11月1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原主任兼出纳宋银惠因贪污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日前,服刑中的宋银惠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版纳中院组织法官到监狱审理了此案。宋银惠再次获刑3年。版纳中院判决:两次判决刑期相加,决定对宋银惠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2月,宋银惠受时任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付从德(
已逮捕,另处)的安排,将该院的110万元公款转存入西双版纳民族经济城市信用社江北分社。1999年2月间,经付从德与信用社主任施某某商量,信用社同意支付13万元现金给版纳州检察院,作为110万元存款的高额利息。同年4月,由西双版纳民族经济城市信用社江北分社主任马玲花(付从德妻子,另处)经办,将13万元交给付从德,付从德让宋银惠以收到西双版纳民族经济城市信用社赞助款的名义,开据收款收据一份但没有将此款上检察院的账户。

  版纳中院认为,宋银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到公款13万元开据了收据后不能说明这笔钱的下落,并使用虚假的收据做帐,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之前就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刑10年,这次所查明的贪污罪属于漏罪,应当数罪并发。因此作出了“以宋银惠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同时因其原先就犯有贪污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两次判决刑期相加,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人民币。”的一审判决。

  据悉,接到一身判决书后,宋银惠不服判决,已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戴振华(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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