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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不办了 6000元定金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11:34 海峡网-厦门日报

  法院判决: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20%,酒店应退回多收部分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 通讯员 帅歌)一程姓消费者到某大酒店办婚宴,交了6000元作为定金和预付款,后来婚宴取消了,酒店告之这6000元不能退,因此程先生将该酒店告到思明区法院,想要回这笔钱。昨日,思明区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酒店应退还程先生4800元。

  2005年6月9日,程先生与某大酒店签订合同约定,去年6月在该酒店举行婚宴,后因故延期到去年11月11日。他们签订了“婚宴确认书”,程交纳了3000元定金和3000元预付款。后来程先生婚事有变动,双方签订了“婚宴合同附例”,双方将程所交纳的6000元款项的性质改为“订金”,将这笔钱改为生日宴会消费的“预付款”。

  后来,生日宴也没办成——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程先生无法履行合同,程与该酒店协商解除合同,但双方没谈拢。双方到12315协商也没结果。程先生说,自己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合同,尽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因此,他提出,在合同没有履行的情况下,酒店收取他的6000元预付款理应返还。酒店认为,程先生违约导致餐饮合同无法履行,他支付的6000元系定金,无需退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婚宴确认书”及“婚宴合同附例”已将约定的消费金额由11433.6元变更为6000元,因此,原、被告约定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即120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婚宴确认书”及“婚宴合同附例”是有效合同;同时,根据合同内容,应认定“婚宴合同附例”上约定2005年11月11日举办婚宴的6000元“订金”实为“定金”。由于原告个人原因导致合同没有履行,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已给付的定金6000元中的1200元应按照定金罚则应由被告没收。法院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婚宴确认书”及“婚宴合同附例”合同解除,被告应返还程先生预付款4800元。(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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