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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自制饮料向顾客索要天价不成将其打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12:37 今晚报

  本报讯 本市一家歌厅利用客人消费之机,擅自提供自己勾兑的天价“特饮”。客人结账时对价格提出异议,歌厅服务员便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法强行要求付费。日前,两名涉案服务员均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29岁的何某与27岁的张某均系本市河西区某歌厅的服务员。去年9月5日21时许,来自广东省的彭某与侄子小彭到该歌厅消费。进入单间(单间费175元)后,叔侄二人只要了一
壶价格为38元的茶水。后歌厅服务人员在未经彭某叔侄同意、未报价格的情况下,擅自提供用鲜橙多自制的每杯约50毫升的“特饮”,哄骗二人消费。当日22时许,彭某提出结账,何某及同事林某向彭某索要2350元的高额费用,彭某当即提出异议。为此,何某告知彭某最低以2200元价格结账,并和林某共同在单间内对彭某叔侄进行言语威胁,控制其人身自由。后张某闻讯进入单间,一同用言语威胁。其间,何某勒令彭某叔侄将随身携带的钱物交出,在取得1100元现金后,何某发现彭某带有一张银行卡,即扣押了彭某的港澳通行证,逼迫其到店外自动取款机取款。9月6日零时许,彭某在自动取款机取出现金。何某当场索取1100元,后再次向彭某索要卡上余款,遭到彭某拒绝后,何某遂出拳击打彭某眼部。此时,张某及武某(在逃)赶至现场,对彭某叔侄进行殴打,致彭某右尺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彭某左眼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偏重),右尺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何某及张某抓获。

  检察机关依法对何某、张某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彭某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计13万余元。

  河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张某目无国法,在歌厅内诱骗他人消费,后又用言语威胁,强迫他人“结账”,并殴打被害人致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对于被害人彭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证据证实的合理部分,二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由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责令二人连带赔偿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700余元。 (孙启明 徐德利 邢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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