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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一个月后又添伤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郭剑烽通讯员朱骏)乘客王女士乘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肋骨骨折,一个月后去医院检查时,发现左肩也出现骨折现象,公交公司认为不属于事故造成。于是,乘客便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公交公司赔偿乘客王女士10万余元。

  2004年10月的一天,王女士乘坐一辆公交车行至中山北路,车辆突然失控撞向了路
边的电线杆,巨大的冲击力将王女士从座位上弹出,左侧身体撞上了轮胎内壳罩的直角边上。王女士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王女士的两根左肋骨骨折,医院为王女士做了紧急处理。经过治疗后,王女士左侧身体依然疼痛难忍。为此,王女士又来到医院检查,再次拍片后发现左肩的大肱骨也出现了骨折,经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王女士即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交公司认为,对王女士的肋骨骨折没有异议,但是对左肩的伤情不认可。他们表示,事故发生后一个月才发生的伤情,没有证据证明是事故造成的,因此对这部分医疗费用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女士的伤是在身体左侧,初查查不出肱骨骨折伤情,在医学上是存在的。根据医院提供的医学证明,有时外伤发生时,拍片部位不出现明显的骨折线,但是1至2周后骨折部位骨质疏松后,骨折还是会显现出来。因此,被告应当对此作出赔偿。原告王女士主张的伤残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于法有据,理应获得赔偿,因此作出公交公司赔偿乘客王女士10万余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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