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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偷盗440元电线一审判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6:01 深圳特区报

  我市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

  两男子偷盗440元电线一审判两年

  【本报讯】(记者肖意)偷盗电线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记者昨天从深圳供电局获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偷盗了价值440元电线的两名男子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破坏电
力设备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两年。据了解,这也是我市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以来,首宗因破坏供电设施(偷盗公用低压电线)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例。

  偷盗440元电线触犯刑法

  经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广东梅州人何集彭、湖南郴州人刘礼平伙同另一绰号“广西人”的男子(另案处理),来到龙岗区布吉街道新三村东小区38栋和39栋楼下,由“广西人”爬上围墙,用一把铁钳剪断经过该处、正在使用中的低压电线,何、刘两人则负责在围墙下面将剪断的电线卷起来装进白色编织袋中。何、刘二人随后被赶来的巡防队员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被剪下的低压电线,以及作案工具黑色手提包一个、蓝色剪线钳一把等。“广西人”逃脱,目前公安部门正在全力进行缉拿。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剪的电线价值共440元。经深圳供电局布吉供电所查实,被告人何集彭、刘礼平等人偷盗电线的行为共造成了当地23户居民停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多元。

  何集彭、刘礼平二人当日即被羁押,并随后于当年11月4日被逮捕,目前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006年1月10日,龙岗区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何集彭、刘礼平二人提起公诉。龙岗区检察院认为,何、刘二人为盗窃财物,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两被告一审双双被判两年

  法院审理中,何集彭、刘礼平先是辩称自己没有剪电线,只是在围墙下面捡拾被剪的电线,而且电线当时并没有通电。在深圳供电局及其下属单位布吉供电所证明3人行为破坏了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造成了23户居民停电以及2000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证人莫某某证明电线被盗造成停电,证人周某等3人证明发现两被告人偷盗电线,随后抓获二人并缴获赃物的情况后,在大量证据和事实面前,刘礼平供认“广西人”带其与何集彭去偷电线,由“广西人”在上面剪,他与何集彭在地上捡电线;何集彭也承认与刘礼平一同参与偷盗电线,在地上捡“广西人”剪下来的电线。

  据此,龙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集彭、刘礼平伙同他人,为偷盗电线而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所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何集彭、刘礼平为他人盗取电线提供协助,属于从犯,且有一定认罪态度,所造成的损失较少,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分别判处何集彭、刘礼平二人各两年有期徒刑。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都是违法行为

  深圳供电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都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了解,今年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电力工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电力设施满负荷运行,电力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同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其中,《通知》特别强调,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破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一定要依法尽快处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窃电可处5倍以下罚款甚至刑拘

  供电部门称,电力是商品,窃电也是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窃电超过2000元,就可以盗窃罪论处。《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记者了解到,2004年上半年,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城市公用设施及其废旧材料的通告》中,电力设施被列为九大公用设施之首,以切实保护深圳电力设施免遭破坏,保证电网安全。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窃电行为造成供电、用电设施损坏或者其他用户停电的,窃电者应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供电企业、其他用户的直接经济损失。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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