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企业家驾宝马遇车祸身亡妻子索赔150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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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6:36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实习记者 李杨 通讯员 陶铮 张玉卓) 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史连发,在2003年驾驶宝马吉普车因车祸身亡。现任中东集团董事长的史连发妻子卢丽状告宝马汽车公司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昨日此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8个安全气囊只一个爆发 在昨日下午的庭审中,卢丽并未出席,代理律师高强当庭宣读了民事起诉状。诉状称,2003年9月5日20时30分许,史连发驾驶宝马吉普车沿长春市双阳区奢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车辆行驶至奢新公路6公里处时,因不明原因驶入路南边的沟中,与路边树木相撞,史连发因左侧头部、胸部、上肢部受撞击致颅骨骨折,肋骨骨折,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在整个车辆撞击过程中,配备有8个安全气囊的宝马车,仅驾驶员坐席的一个前部气囊爆发,驾驶员侧面的头部气囊、侧面气囊均未启动,因此没有对史连发的侧面撞击起到任何保护作用。而侧面气囊未爆发是史连发死亡的直接重要原因。 原告认为,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制造的宝马汽车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27.7090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25万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气囊质量没问题 面对原告的指控,宝马汽车公司北京办事处派出两名代理律师、德国宝马公司总部派出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翻译进行辩诉。 被告方认为,驾驶者酒后驾车,“肇事前速度约110km/h,超过规定限速70km/h,(2003)第025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认定驾驶者‘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司车辆碰撞事故分析专家的结论是:事故车辆以很大的正面分力和相对较小的侧向分力撞击树木,正向分力的强度足以触发驾驶员前侧的气囊和安全带张紧装置,同时启动了电源保护接头,而侧向分力尚不足以触发侧气囊和头部气囊。而驾驶者酒后超速行驶导致事故车辆失控、与路边的树发生撞击后翻覆并在其间多次碰撞,是导致驾驶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焦点:汽车质量是否存在缺陷 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史连发所驾驶的宝马吉普车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质量缺陷与驾驶者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对原告进行民事赔偿及赔偿多少。 原告方认为,史连发左侧颅脑严重损伤致使死亡,从现场拍摄的图片看,史连发所驾驶的宝马车左侧车门脱落,凹陷呈内U字型,左侧气囊挡板已开,但气囊并未触发。而在宝马车辆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在车辆受到严重撞击时,安全气囊能在几毫秒内完成爆发。这5项证据均说明史连发所驾驶的宝马汽车存在质量缺陷问题。 被告方则认为,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上明确写着,发生小事故时,安全气囊是不触发的。 德国汽车专家当庭向法官说明安全气囊属于一种被动安全措施,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打开。专家还根据交警部门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资料,现场还原在正常速度下和慢速下史连发车祸过程的两种动画演示,以此来说明史连发驾驶汽车从左侧正面撞击沟内树木后,空中翻滚14米远后倾覆的过程。被告律师和专家一再强调,“看起来左侧损伤严重,但实际上是正面碰撞,事故车辆的气囊系统在事故发生前及当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左侧气囊没有触发是因为事故发生当时,车辆遭受的侧向分力没有达到引爆气囊的程度。”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择日开庭进行民事调解。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