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12名老人遭骗抢失踪案5名被告获死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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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9:52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手段 女的利用色相诱骗 男的冒充警察抢劫 罪行 致4人亡,家属经济损失38万多元 本报讯(记者 陈新 实习生 李璞)在市民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恶劣骗抢老人案昨日一审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刘有潮、雷安民、陈金娥、李芳梅、李小娟五人相互认识后,刘有潮提议由女的利用色相以卖淫、谈恋爱、聊天等为名诱骗老人,男的冒充公安人员抢劫,其他人表示同意。从此形成一个人员相对固定、分工相对明确的抢劫作案团伙。后汪小民经雷安民介绍加入该犯罪团伙。每次由被告人陈金娥、李芳梅、李小娟三名女性中的一人或二人以卖淫、交长期朋友或恋爱聊天等为名,将手上戴有金戒指的老年男性诱骗到刘有潮等人预选的人迹罕至的荒郊野地,三名女性中的另外一人给被告人刘有潮通风报信,然后由被告人刘有潮、雷安民、汪小民直接或冒充公安人员实施抢劫,抢劫被害人金戒指、手机及现金等物,连续作案12次,抢劫金戒指11枚,手机4部,手表1块,致4人死亡,1人轻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所抢的金戒指由刘有潮出面销赃给被告人徐天兵,赃款均分挥霍。被告人徐天兵明知是赃物,先后十次以每克低于市场价近30元的价格收购所抢的金戒指,重新加工后进行出售,从中获利。 审理还查明,被告人刘有潮于1993年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雷安民于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5年2月11日被假释;被告人汪小民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月12日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减余刑释放,系累犯。 法院同时查明,被害人李培全、杨槐君、韩志超、商金海等因被告人刘有潮等人的犯罪行为给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8万多元。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有潮、雷安民、陈金娥、李芳梅、李小娟、汪小民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结伙以诱骗等手段抢劫作案,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且抢劫中致四人死亡,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徐天兵明知是赃物,先后十次收购刘有潮等人抢劫的金戒指,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 被告人刘有潮、雷安民、汪小民、陈金娥、李芳梅、李小娟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亲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经查被告人刘有潮、雷安民、汪小民、李芳梅均系农村户口,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赔偿能力。现仅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金娥工商银行的存款21000余元可酌情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据此,市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有潮、雷安民、汪小民、陈金娥、李芳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小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徐天兵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扣押在案的陈金娥存款21000余元,平均分配给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从被告人汪小民处扣押的三星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万小宝。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