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链锁住流窜劫匪 被告人“零口供”仍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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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0:10 云南日报 | |||||||||
日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对专选单身女士下手抢劫背包的农某进行了公开宣判。虽然农某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广南县法院还是依靠丝丝相扣的证据,对农某进行了宣判。 辣椒面撒眼抢钱财
据审,农某住广南县城边革列河村。1999年2月23日晚,农某听见隔壁家有陌生女人梁某的声音,就起身去看。得知梁某是前去邻村拜年后,农某便回家拿了一瓶黑墨水及一把匕首,先跑到半路躲藏起来,并用墨水把自己的脸抹黑。梁某经过时,农某跳出来用匕首把她逼到路边进行奸淫。事后经梁某报案,农某被警方抓获,但在指认作案现场时农某乘机逃跑。 2004年12月,在外混不下去的农某回到了广南。同月12日早5时许,农某恰遇前往卖早点的杨某,农某从其背后冲上去抢走杨某装有94元现金的背包。农某见作案容易,从此就过上了昼伏夜出的生活,选择晚上12点到早上6点作案,专寻早出晚归的单身背包女士下手,手段均为蒙面,用泥巴、石粉、辣椒面等粉状物撒对方眼睛,然后使用暴力抢了包就飞快逃跑。 拒不认罪仍被判刑 2005年6月28日,农某在用同一方式作案时,被人抓下外套。随后,警方根据外套的线索和多个受害人的描述将农某抓获。虽然农某对其所作案件一概不认,百般狡辩,但警方通过对他家的搜查,搜查出很多的电话本和物件,和前几桩受害人所陈述被抢的物件一样,从农某身上搜出一部小灵通,经查属受害人的。 广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被告人虽有脱逃的事实,但因其当时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庭审中,虽然农某对其实施的抢劫行为极力予以否认,但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能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并具有排他性,清楚地证明被告人农某抢劫的事实。 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农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00元。 蒋天灿杨文青(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