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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胎儿不享有索赔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0:10 云南日报

  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能否享有肇事车主的赔偿?昨日,马龙县人民法院传出消息,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胎儿抚养费纠纷,一审认定胎儿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而不具有索赔权。

  去年12月22日深夜,货车驾驶人代某在驾车由昆明往曲靖方向的行车途中,因超速和违反右侧通行,与路边杨某货车上的管桩相撞,事故造成代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杨
某车上的管桩伸出占道2.6米,因此,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责任分歧较大,代某的妻子针对杨某承担的次要责任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杨某赔偿尚未出世的胎儿18岁前的抚养费。庭审时,代某的妻子已经怀有5个月的身孕。

  庭审中,被告辩称,依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算,而且被抚养人必须是死者生前的实际抚养人。事故发生至庭审时,胎儿都还没出生,因此胎儿既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是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

  法院审理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支持了被告人杨某的辩称。

  法院认为,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更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不仅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更不具有索赔权。因此,驳回代妻对腹中胎儿抚养费的请求权。

  区鸿雁刘恒(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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