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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车祸死亡引发官司 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遭置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0:3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昨天,两起特殊的赔偿案分别在南京两家法院同时开庭审理。

  两案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是身份不明的流浪者遇车祸死亡引发的赔偿官司;都是由和死者非亲非故的组织来作原告;都是倍受社会关注和争议新型案件。

  两案也有一些不同之处,其中对大的不同在于:一个原告是医院,曾经实实在在地
照顾过死者,为死者垫付过巨额的医疗费用;另一个原告是民政部门,只是接到《检察建议书》后才知道死者的存在。

  12台摄像机早早地在高淳法院第二法庭里摆开阵势,上面的台标各不相同,有CCTV,也有高淳县电视台。旁听者需要先在门口领取旁听证才能进入,而且每家媒体限定2位记者。就这样,旁听席上的位子还极为紧张,来晚的只能在门口找个地方站着听。

  能引起社会如此广泛关注的,是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高淳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替两个死于车祸的流浪者索要赔偿款。据悉,这样的事在全国都属首次。昨天上午,南京高淳法院开庭审理了其中的一起。民政局是否有资格这么做,成为庭审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焦点。

  事件回放

  2004年12月至去年3月间,高淳县境内的公路上,接连发生2起撞死人的车祸。如果死的是普通人,可以由他们的家属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可偏偏被撞死的两个男子身份不明,尽管警方在报纸上刊登了认尸启事,迟迟没有家属前来认领。最终,警方只能从衣着判断,死者是两个无家可归的流浪者。

  眼看两笔巨额赔偿金无人替他们索赔,检察机关为此发出两份《检察建议书》,建议高淳县民政局以“流浪汉救助机构”的名义,出面打这场官司(本报4月13日曾做过详细报道)。

  庭审直击

  质疑一:民政局凭什么作原告?

  民政局既不是死者的近亲属,和死者也没有直接厉害关系,能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庭审一开始,双方围绕这个问题立刻产生了巨大的争议。

  就连此刻坐在原告席上的县民政局代理人,也没有十分的把握,一再向法庭声明:“这在法律上确实找不到直接的依据。”但他同时又说,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他认为,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行使赔偿权利的主张权。因此,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提起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

  民政局的说法,立刻遭到肇事司机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断然反驳。他们指出,国务院早对民政部门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即仅指:提供食物、住宿、就诊和乘车凭证等。县民政局对“救助”内容的扩大化解释,不符合这项规定。

  质疑二:没有救助谈何维权?

  通过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肇事司机的代理人认为,本案中的死者虽然是流浪者,但从未接受过县民政局所属的救助站的任何救助。甚至连死者身后的火化、丧葬等费用都是肇事司机支付的。“你们从来就没有尽过救助他的义务,又何来替他维权的诉讼权利呢?”

  针对肇事司机的质疑,县民政局举出了一组数字:2004年至2005年间,民政部门用于流浪死者火化、保存骨灰等料理后事所支付的费用,全县共发生4.8万余元。并称,在此之前,民政部门在找不到直接肇事者的时候,都会无条件地承担全部的费用。

  言下之意,他们的“救助”是针对“流浪者”这个群体的,而不仅仅针对某个个体。

  法院态度

  法官在整个庭审中都显示出极为审慎的态度,对所有的证据和双方的质证意见都没有当庭表态。

  经过了近4个小时的庭审,在肇事司机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情况下,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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