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机构均承担治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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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0:49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荣肖磊)从4月10日起,石家庄市正式执行《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出租人、承租人和开展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治安责任。 该规定所指的租赁房屋,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旅馆业外,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房屋出租人,应与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接受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的
同时规定,房屋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和同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流动人口应在规定时间内申领暂住证;在租赁房屋内留宿新来的流动人口,必须督促其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向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通报情况。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在居住人员中确定治安责任人,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书,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台账制度,登记台账保存期一年,不得向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介绍承租房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