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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公共建筑非节水型器具年底“下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6:31 乌鲁木齐晚报

  即日起,首府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使用非节水器具将被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现有公共建筑中的非节水型器具限期12月底更换完毕。

  近日,市建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通知》,要求首府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从4月1日起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必须使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节水器具。

  据了解,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等单位编制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是由建设部批准于2002年10月1日执行的行业标准。

  根据《通知》,设计单位在设计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时,应当严格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规定的指标设计。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建工程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建设单位,将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将不合格用水器具按照合格签字的监理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将上述违规企业记录在建设行业不良业绩档案中。

  4月1日开始,本市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用水器具,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6年12月底前,首府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办公和工作场所,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公共场所,由房屋或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更换不符合标准的用水器具。

  (责任编辑:李靖)

作者:苏军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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