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居民往来港澳将更方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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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0:58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 卢华)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省公安厅4月20日公布了针对我省居民往来港澳的十项便民措施。同时决定于4月24日正式启用防伪性能更高的2005版往来港澳签注,并实施新修订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十项便民措施方便群众
这次公布的十项便民措施,是公安部十项便民措施的具体化。主要内容包括:增加1年一次、1年二次团队旅游签注和其他签注,方便申请人在1年内自由选择出行时间。缩短全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劳务进行异地核查回函时限,由现行20天改为10个工作日。取消居民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重新申请需登报声明的规定,由申请人提交遗失声明即可。居民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商务赴港澳更加规范 结合我省实际,单位申请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实行规范化管理。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商务,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时须提供年度内赴港澳人员名单和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上年度纳税创汇证明,并填写《陕西省单位申请商务签注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对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和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认为情况属实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单位登记备案证》。登记备案单位人员申请赴港澳商务,须提交《单位登记备案证》和单位负责人签名的单位派遣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