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碾死7岁女孩 司机弃车逃逸获刑四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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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1:38 信息时报 | |||||||||
“11·15大客车碾死小学生案”校巴司机薛某军(右)被判4年徒刑,窝藏者(左)蹲监9个月。电视截图 时报讯(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刘强) 7岁女孩溪溪在生日当天被校巴碾死(详见时报2005年11月17日A08版),面对一个渐渐变凉的弱小身躯,校巴司机薛某军没有将孩子送到医院抢救,而是将其遗弃在距医院仅100米的停车场后弃车逃逸。昨日下午,此案在越秀区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薛某军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窝藏肇事司机者被判蹲监9个月
据指控,2005年11月15日下午5时许,作为广州市天河区满江红中英文学校的校巴司机,薛某军持准驾车型为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证,驾驶一辆技术性能不合格的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粤A64×××),送秋游的学生回家。 当车由西往东驶至麓景西路红十字会门诊部对出路段时,学生溪溪从打开的车门摔出车外后被车右后轮碾压。 事故发生后,薛某军将血流不止的溪溪抱上车,将车行驶至恒福路某号大院处弃车逃逸。公安机关认定,薛某军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溪溪没有责任。 薛某军弃车逃逸后,于当天下午6时许,找到此案的另一被告人薛某奇,请求帮助。在明知薛某军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薛某奇还将其送到东莞市厚街镇藏匿。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05年11月26日将薛某军抓获,于2005年12月13日将薛某奇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薛某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薛某奇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窝藏罪。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薛某军有期徒刑4年,以窝藏罪判处薛某奇有期徒刑9个月。 溪溪当场死亡司机罪责减轻 据法医鉴定,溪溪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并在车祸发生后当场死亡。 此前有律师认为,如果车祸当时溪溪并未死亡,则司机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他人处于危险状态之后见死不救,故意不作为,放任事情恶化,属间接故意杀人罪。因此,溪溪车祸发生时当场死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机所负罪责,依据法医鉴定结论,法院认为薛某军只需为交通肇事罪而获刑。此外,因薛某军能够自愿认罪,法院也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昨日下午,记者拨打溪溪父亲邓先生的电话,“吉祥三宝”的彩铃空灵感性,让记者不禁想起了事发后溪溪父母悲恸的神情。邓先生说,彩铃是朋友送的,“希望那件事后,一家人能平安吉祥。” 邓先生用“那件事”来避讳溪溪死亡的意外事故,不忍谈及。事隔5个多月,“溪溪干洗店”的生意恢复了往日的忙碌,在一家人开始平静生活的表象下,悲伤犹存。 对于校巴司机获刑4年的判决结果,邓先生说,之前咨询过的律师说大概会判3~7年,“是意料之中”,但作为孩子的父母“情感上不能接受(这个判决)”。 目前,邓先生一家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除向校巴司机索取民事赔偿外,也向存在管理问题的满江红中英文学校提起15万元的民事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