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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员工迁户口 某公司被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3:10 深圳商报

  【本报讯】日前,南山法院审结高某等诉某电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归还三原告户口卡,并协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高某、张某、毛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深圳市某电子公司工作,并将户口从外地学校落户到公司集体户口上。2002年,高某、张某、毛某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遂与被告协调将户籍迁出。但被告认为,原告能入户深圳是因其之间签订了《员工合同书》,依
该合同书,员工提前解除协议的,应赔偿因违约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原告补办离职手续并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

  法院认为,在符合户籍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个人有权利选择户籍所在地。被告阻碍原告将户口迁出的行为,间接侵害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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