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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宝”理财只能申请不能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7:27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4月20日讯(记者杨冰马惠敏)市民徐女士与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签订外汇理财协议后,却发现自己的收益并没有按约定收益率如期递增。她认为银行失信,于是提出终止协议,但银行却以协议条款规定“甲方不得撤销协议”为由不予办理。对此,市南消协分析认为,银行格式条款应属“霸王条款”。

  据了解,徐女士于2004年11月份投资2000美元在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香港中路支行办
理了三年期的“得利宝”理财产品。2005年8月31日,她取出第三次的收益额12美元后,她发现剩余的金额竟是0.71美元。账目明细表显示,银行并没有按照约定递增收益率,而是一直按照第一个收益期利率计算。徐女士想和对方终止协议时,遭到拒绝。今年3月3日,她向市南消协投诉了此事。

  今天下午,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私人银行科的张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银行认为,甲方不能撤销协议,这是由产品的运作方式决定的。记者看到,徐女士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书第五条交易提前终止条款规定,“银行有权利在每个收益期结束时,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终止交易,但投资者不得撤销协议。”对此,市南消协的有关人士指出,银行发行外汇理财产品,附加银行可提前终止协议,而消费者却不可提前终止的格式条款应是“霸王条款”,银行应还给客户提前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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