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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往来港澳申请条件有变启用新版签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9:18 石家庄日报

  我市将施行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本报讯(记者贾伟利)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获悉,从4月24日起,我市将施行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启用新版港澳签注。

   新规范从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申请条件和签注种类做了新的规定,与旧规范相比,主要有六方面的变化:

  新规范明确规定了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商务签注所需提交的手续有所增加。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签注,所在单位还需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缩小了探亲范围。探望在港澳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范围限于: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并将再次申请探亲签注免交亲属关系证明的期限由3年缩短为1年。

  延长了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注的有效期。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1年二次,每次在港澳逗留不超过7天。

  增加了许多便民利民措施。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商务签注异地申请除外)。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取消了证件遗失必须登报声明的规定,改为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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