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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连发遗孀状告宝马索赔1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9:31 东亚经贸新闻

  原、被告均由律师到庭,且均认为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经过3个多小时辩论,都同意庭下调解

  东亚讯(记者 王之光) 2003年9月5日,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史连发驾驶宝马X5吉普车遇车祸身亡。2006年4月19日,现任中东集团董事长史连发的妻子卢丽状告宝马汽车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索赔150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律师:8个气囊仅1个弹出

  19日13时,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卢丽和宝马汽车公司负责人均未到庭,双方聘请的律师及宝马公司总部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翻译参加诉讼。

  原告律师高强宣读了民事诉状:2003年9月5日20时30分许,史连发驾驶吉AE1111宝马吉普车沿长春市双阳区奢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车辆行驶至奢新公路6公里处,因不明原因驶入路南边沟,与树木相撞,史连发左侧头部、胸部、上肢部受撞击致颅骨骨折,肋骨骨折,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在整个车辆撞击过程中,配备有8个安全气囊的宝马车仅有驾驶员座席的一个前部气囊爆发,驾驶员侧面的头部气囊、侧面气囊均未启动,未对驾驶员的侧面撞击起任何保护作用。

  原告认为,侧面气囊未爆发是造成史连发死亡的直接重要原因,宝马汽车有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车辆受到撞击时,气囊并未像被告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宣传所描述的能在几毫秒内即完成爆发,甚至没有启动,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律师:其酒后驾车应承担全责

  被告律师邹唯宁、张雯说,驾驶者酒后驾车,“肇事前速度约110km/h,超过规定限速70km/h”。(2003)第025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认定驾驶者“负事故全部责任”。

  除此之外,驾驶者酒后超速行驶导致事故车辆失控、与路边树木发生撞击后翻覆并多次碰撞,是导致驾驶者死亡的直接原因。驾驶者自身过错是造成该起重大死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德国专家分析结论是:事故车辆以很大的正面分力和相对较小的侧面分力撞击树木,其正向分力的强度足以触发驾驶员前侧气囊和安全带张紧装置,同时启动了电源保护接头,而侧向分力尚不足以触发侧面气囊和头部气囊,因此,事故车辆的气囊系统不存在质量缺陷。

  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125万元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归纳了本案的三个焦点,认为史连发驾驶的宝马吉普车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质量缺陷与驾驶者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对原告进行民事赔偿及赔偿多少。同时,原、被告双方会同合议庭读取了事故车辆的车内诊断仪中所存储的数据。结合涉案事故的现场照片和事故车辆照片、《事故现场图》、《法医鉴定书》及车内诊断仪中所记载的数据,德国专家利用电脑软件在法庭上进行解说。

  关于民事赔偿一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制造的宝马汽车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277090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25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辩论,双方都表示同意庭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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