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与媳妇孙子争遗产 人工授精之子赢回继承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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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9:48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南京一夫妇因男方生育问题,而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生了儿子,岂料妻子怀孕3个多月时,患有癌症的丈夫去世了,死前还立下遗嘱,“抛弃”借精子,将所有房产转到父母名下。公婆凭该遗嘱与媳妇孙子展开遗产“争夺战”。昨日下午,南京秦淮区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后判决借精生子享有其父的合法遗产继承权。 2004年5月,原告李某的丈夫张某在其怀孕期间因患癌症去世。丈夫去世5个月后,
然而年近70岁的婆婆听到儿媳起诉后,却强烈表示,她要索回602室的根本原因该处房子是他们上辈祖产拆迁分得的。2002年,儿子结婚后向她要了1万元买下该处房子,为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她才把该处房屋过户给儿子。但儿子在病重期间曾留下自书遗嘱,称由于孩子并非其本人所生,而是妻子李某人工授精而生的,因此遗嘱约定将602室房产归还给曾经出资买房的父母。 对于婆婆当庭出示的丈夫遗嘱,李某认为,丈夫“立遗嘱不认”借精出生的儿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她随即当庭出具了有丈夫签名的“南京军区总医院有关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及“协议书”,证明星星是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并且是其夫妇两人共同决定所生。张某夫妇与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约的“不孕夫妇人工授精协议书”上写着:“本夫妇将为人工授精后出生后代的法律父母,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该后代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履行相应法律、伦理义务及责任。”根据规定,星星应为张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由于双方法庭调解不成,法院宣布延期审理。 昨日下午,该案在秦淮区金陵路社区继续开庭审判。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虽然目前法律上对借精生子的继承权尚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医院与患者签订的借精生子协议,张某夫妇已申请“要尽父母义务”,借精所生的孩子也应当享有正常孩子拥有的一切合法权益。另根据我国最高法院曾发给河北省高级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指示,秦淮区法院经研究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有关规定。法院因此判决,张某生前所有的602室房产归李某及儿子星星所有,根据该处房产总价计算,其中还有4万余元应归张某父母,由李某在30日内归还公婆该笔房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