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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杀猴给鸡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0:27 中国环境报

  刘绍仁

  河南省新安县城区卫生院连续3年拒缴排污费,被环保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安县石寺镇法庭的庭长出面请环保所长到饭店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最终导致拒绝减免排污费的环保所长被院长司机等人殴打(《中国环境报》3月31日报道)。

  调解是法律程序,本应严格依法执行,但这位庭长竟然约双方当事人到饭店“讨价还价”。在《法官法》中,明确规定法官不得有的13种行为中,就有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一条,并规定若有违反,“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这位庭长怎么就公然违背《法官法》的规定,约当事人到饭店去商谈呢?环保局本是就卫生院拒缴排污费的违法事实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不知这位庭长约环保所长商谈又作何解?好在环保所长拒绝了这一交易。而卫生院长的司机,竟敢在大庭广众之下率众殴打申请执行人。你说公安机关不抓打人者抓谁?司机是被刑事拘留了,但其背后指使者又是谁?为何不见其他人员被处理的消息?虽说是杀鸡骇猴,但鸡被杀了,猴子怕了吗?

  执法者本不该在“猴子”之列,因为他本应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但不知什么理由让他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而且,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者比那些明火执仗打人者更加可怕,因为他们破坏的是法律的威严。法官应该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职务行为,严肃审判纪律,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笔者认为,执法者也需要法律的监督,不要只是杀鸡骇猴,不妨也杀几只猴给鸡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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