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公”姓“私”钱的来源是关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0:36 汉网 | |||||||||
汉网消息(记者肖利敏实习生童琳)妻子存了5年的私房钱,被丈夫偷偷取走买了相机。丈夫王欢的行为是否侵权?昨日,晨报报道的《丈夫偷拿妻子私房钱买相机》引起读者关注,纷纷发表对此事的意见。 汉口李先生说,王欢的行为属于侵权。他明知存折是妻子的私房钱存折,还私自挪用,就是侵犯了妻子的私人财产。他不但应归还买相机的5000元钱,并要给予妻子一定的赔
武昌王女士则称,如果这个“私房钱”是妻子从生活中节俭出来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因其他的原因,由单位或个人特别赔偿给妻子的钱,应属于她个人所有。 湖北熠江律师事务所熊惟蛟律师认为,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这笔钱是婚后所得还是婚前就存在的。 熊律师称,《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案中,如果王妻的私房钱属上述情况之列,则是她的个人财产,丈夫无权动用,反之为夫妻共同财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