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工帮水库偷电收取67万好处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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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3:35 信息时报 | |||||||||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件进程:二审判决 审理法院:广州中院
案情关键词:帮忙偷电收好处 本报讯(记者 闫晓光)电表工也能受贿?这个岗位听起来虽小,但却有人在抄表收费过程帮人偷电。黄埔区一名电表工就因帮助一水库偷电,而收取“好处费”67.5万元。日前,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他7年有期徒刑。 电表工帮人偷电收好处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黄埔配电营业部(以下简称“黄埔配电部”)系国有全资企业,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口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水口水库”)是黄埔配电部的用电客户。 从1997年至2003年10月间,36岁的夏锡彩担任黄埔配电部营业分部电费班抄核收工,负责水口水库电表的抄表、回收、追收电费及监督电表是否正常运行的职责。 1998年初,时任水口水库主任的钱某(已被判刑)以倒拨电表方式偷电,被夏锡彩在一次工作过程中发现,钱某立即拿一笔钱找到夏,称只要夏不说出去,这笔好处费就归他所有。夏见钱眼开,继而收受钱某所送的“好处费”。 2002年3月至10月,钱某和夏锡彩又勾结黄埔配电部装表接电班装表工郑某(已被判刑)采取相同方式为水口水库偷电,夏锡彩从中收受钱某所送的“好处费”并分赃给郑某。经黄埔区法院认定,夏锡彩个人分得钱某所给“好处费”共约67.5万元。 受贿罪名关乎量刑标准 作为电表工的夏锡彩,其从事的工作是劳务活动还是公务活动,这关系到他所犯的罪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是受贿罪,二者的量刑相差很大,如定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若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最高刑期不超过15年。 经查,根据黄埔配电营业部提供的书证证实,夏锡彩是黄埔配电营业部的合同制工,是电费班抄核收工,日常从事抄表业务,主要负责部分单位、居民用户的电表抄表、电费回收、追收等工作。夏锡彩的工作性质虽然和国有资产有关,但并不属于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经营、管理范围,其没有权力决定客户的用电量、电费数,其只要将电表显示的度数抄回单位即可,属于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因此,其行为应当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案经黄埔法院和广州中院两审,夏锡彩因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日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