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璃工房获赔5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08:53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卫建萍)台湾艺人杨惠姗诉天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本报2月13日曾予报道),近日由市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天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向杨惠姗赔偿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台湾艺人杨惠姗创办的琉璃工房在其包装及宣传资料上使用的“红底彩色牡丹绣花图案”具有独创性,作者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据此,法院判决在工艺品外包装上使用与“红底彩色牡丹绣花图案”几乎一模一样图案的天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台湾艺人杨惠姗创办的琉璃工房在其包装及宣传资料上使用的“红底彩色牡丹绣花图案”具有独创性,作者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据此,法院判决在工艺品外包装上使用与“红底彩色牡丹绣花图案”几乎一模一样图案的天源公司构成侵权。好美家公司因销售过程合法正当,并不存在过错,且已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