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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殡葬管理所骨灰不翼而飞 引发骨灰鉴定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10:28 国际在线

  存放在包头市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的骨灰不翼而飞,为了找回去世亲人的骨灰,亡者亲属们诉诸法律,法院判决由包头市固阳县民政局追回骨灰。至此,事情看似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亡者亲属认为,骨灰即使被找回来,又该如何判定此骨灰就是自己亲人的呢?为此,引出了全国罕见的骨灰鉴定纠纷事件。

  1996年1月,曹美玲的父亲去世后,曹美玲和弟弟曹喜玲将父亲的骨灰寄存在包头市
固阳县民政局下属的殡葬管理所,并办理了骨灰寄存证,按年缴纳存放费用。

  2004年农历七月十五,由于自己生病住在医院,曹美玲没有像往常那样去父亲的骨灰寄存处祭奠父亲。2005年春节那天,曹美玲病情好转后,就带着家人和弟弟前往殡葬管理祭奠父亲。可是,走到父亲骨灰寄存的位置时却发现,骨灰盒不见了。当曹美玲向护陵人员了解情况时,被告知父亲的骨灰盒已经被人取走了,并拿出了殡葬管理所的手续,取骨灰的手续是殡葬管理所所长李明出具的。曹美玲说:“把父亲的骨灰寄存在殡葬管理处未下葬,就是要等到母亲百年后一起合葬,再说,取骨灰要凭骨灰寄存证才能取走,骨灰寄存证一直在我的手里,怎么会没有证件就让人取走父亲的骨灰呢?”

  长假一过,曹美玲便向包头市固阳县殡葬管理所所长李明了解情况。李明告诉她:2004年6月10日下午下班的时候,有两个男子(其中一个本地口音)急急忙忙来到单位,要取走存放在骨灰堂曹自新的骨灰,但寄存证丢失,声称亡者之女有病,经人看后说把亡者骨灰入土埋葬即可安然无恙。当时两人情真意切,故未加深查,便同意领取骨灰,但回家后仔细琢磨觉得不妥,立即骑摩托赶到了烈士塔,但骨灰已被取走。

  据了解,骨灰存放规则里有明确规定:取走骨灰必须缴销骨灰寄存证。如寄存证丢失,须持单位介绍信办理。

  之后,曹美玲及家人要求包头市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为他们找回父亲的骨灰。2005年3月,得到线索的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派人与两位民警前去陕西省榆林市骨灰的领取人那里了解情况。

  “他们回来后告诉我们,刚开始那边人不承认拿走了骨灰,后来承认了却称坚决不给,至于是否下葬不清楚,并告诉我们,他们对管理不善有责任,可以给我们一些补偿”,曹美玲说,“我们想要的是拿回自己父亲的骨灰,并非其他的目的。”

  曹美玲认为,骨灰被人取走时隔半年,包头市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并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措施将骨灰追回,现在却以补偿作为解决问题的砝码,他们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

  此后,他们又多次找过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及其上级部门——固阳县民政局,可事情却没有一点进展。2005年3月28日,曹美玲姐弟将固阳县民政局和固阳县殡葬管理所起诉至固阳县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曹美玲、曹喜玲称,父亲的骨灰被人取走半年之久,被告都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将骨灰追回。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追回父亲曹自新的骨灰,对骨灰进行司法鉴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固阳县民政局副局长曹卫平告诉记者:“亡者曹自新原属陕西省清涧县人,在老家有过娃娃亲,虽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有一子曹建文。曹建文让儿子曹小飞来到包头编了一个谎言把骨灰取走了。我与民警在去清涧县了解情况时,曹小飞称骨灰是拿回来了,可是坚决不给。殡葬管理所造成骨灰被人取走于法于理都是不对的,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也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曹美玲却矢口否认了父亲曹自新在老家曾有过的婚姻关系。

  2005年11月3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固阳县民政局和固阳县殡葬管理所将原告的父亲曹自新的骨灰追回;同时,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曹美玲质疑,即使是固阳县民政局和固阳县殡葬管理所为他们追回了骨灰,又怎么能证明这个骨灰就是自己父亲的呢?

  随后,曹美玲和曹喜玲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判决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且对骨灰进行司法鉴定。

  “骨灰是儿女们为了悼念去世亲人而保存的一种特定物,如果这种特定物已经不是自己亲人的了,那么悼念还有什么意义。作为殡葬管理部门,他们完全有条件,也有可能从任何渠道收集来骨灰,甚至于收集来动物的骨灰,骨灰从表面上是根本看不出来区别和差异的,除非能够做出鉴定或者有一个能让我信服的说法,来证明骨灰就是我父亲的,我才会接受。”曹美玲说。

  固阳县民政局副局长曹卫平对记者说:“目前,原殡葬管理所所长李明已经被免职,追回曹美玲父亲骨灰这件事我们也在积极地做,对于曹美玲提出的骨灰鉴定,我们只有等待法院的判决,如果法院认为应该进行鉴定,那我们也无话可说。”

  一位办案法官告诉记者,现在还没有任何机构能够对骨灰进行鉴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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