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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房产官司很烫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13:23 海峡网-厦门晚报

  官司打了半年还不知归哪个法院管辖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我的官司已经打了半年,‘转战’了三个法院,至今还不知道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前天,陈朝基老人告诉记者。

  究竟是什么官司这么烫手?

  陈朝基说,他在濠头一带曾经有八九百平方米的产业,有三个产权证明。1998年后,濠头一带开始拆迁,由于其中两个产权存在买卖、抵押等问题,因此出现了很多纠纷。

  1530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所涉及的房产目前已经被强制拆除,这块房产的补偿金被他人领走了。而这个人拿着一本1580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到湖里区财政局办出了《乡村房产契证》。对此,陈朝基很不服气,到处告状。

  2003年10月31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做出69号复函,称陈朝基的1530号房屋许可证,与《乡村房产契证》所注明的宅基地其实是重叠的,也就是说都是相同一处房产。既然《乡村房产契证》的持有人已经领走了补偿款,陈朝基就不可能再重复领取补偿款。

  对于69号复函,陈朝基认为与事实不符。2005年10月12日,他把国土房产局先告到思明区法院,要求撤消69号复函。2005年11月24日,思明区法院做出裁定,不予受理这个案件。理由是本案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即湖里区法院来管辖。陈朝基上诉后,市中级法院维持了这份裁定。

  陈朝基只好来到湖里区法院起诉。今年3月27日,湖里区也做出了一份裁定,同样是不予受理。这回的理由是,陈朝基所诉的房屋已经不存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即由“做出复函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来管辖,也就是说,还是应该回到思明区法院去审理。

  对于不动产灭失的行政诉讼案件,究竟是归不动产所在法院还是被告所在的法院来管辖,法院方面也承认“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陈朝基说,总得有一个法院来受理我的官司啊!(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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