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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旅客掉下列车铁路部门补偿近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18:45 云南日报

  新华社福州4月22日电(苏杰、郑良)旅客掉下疾驰列车受伤,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还落得脸部残疾,与铁路部门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起诉到福州铁路法院。法院通过调解结案:铁路部门支付医药费,并补偿受伤旅客2.5万元。

  2005年7月3日,乘坐重庆至福州1006次列车的小刘在列车途经鹰潭附近时离奇掉下了火车摔成重伤,住院30余天花去医疗费3.3万元,鼻子还落下了九级伤残。对于小刘提出
的赔偿要求,铁路部门予以拒绝。于是,小刘向福州铁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双方对事故原因各执一词,小刘的陈述是:他在车上上厕所时遭到小偷抢包,被小偷从厕所车窗扔下了列车。而铁路部门则提出了另一种可能:由于长途旅行十分疲劳,出现精神幻觉,小刘自己跳下了列车。但是,小刘无法对被小偷扔下火车的事实提供证据;铁路部门也不能就小刘是在出现精神幻觉的情况下跳下列车提出有效证据。 对于此案的举证责任问题,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曾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如果铁路部门无法证明小刘是由于精神幻觉自己跳下火车,应该由铁路部门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在基本事实的陈述上存在争议,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又须耗时费力,双方通过沟通、权衡,最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铁路部门支付小刘医药费3.3万元,另外补偿小刘2.5万元,而小刘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80元。据审理此案的杨法官介绍,当事人双方对这一结果都比较满意。

  福州铁路法院副院长连镔介绍,根据铁道部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旅客运输中,旅客身体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额为4万元,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赔偿金最高额为800元,另外,根据1992年铁道部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旅客购买的车票的费用中包含2%的保险费,旅客发生意外事故时可获得的最高保险金额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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