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应进行再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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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1:03 哈尔滨日报 | |||||||||
我曾经处理过一个劳资纠纷案件。HB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去年公司聘用了一名姓叶的业务经理,由他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销售。经过一年的时间,叶经理并没有令公司的市场销售有起色,还多次同上层经理发生争执。另外,公司还发现,叶经理在接手销售以后,很多原有的客户都转到了其他公司。因此,公司管理层决定辞退他。今年3月,公司正式通知叶经理,因他不胜任自己的工作,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叶经理对公司的决定十分不满,他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撤销辞退他的决定,还说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但HB公司认为这根本不
其实HB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HB公司以叶经理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却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对叶经理进行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聘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工作,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HB公司辞退叶经理的做法确实没有遵守《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不过如果叶经理是因为严重失职行为而被公司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不需要培训或调岗,或提前30天通知这两种前提条件。HB公司可以直接与他解约。公司可以向叶经理详细解释他被辞退的原因,如果叶经理还是对公司决定不服,可以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王凯 咨询电话:88239066 13936456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