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公交车时遭抢司机置之不理 汽运公司被判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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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3:12 北京娱乐信报 | |||||||||
新华社电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遭抢,公交车司机不仅对乘客报警的请求置之不理,更放纵抢劫者逃跑。日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由汽运公司赔偿乘客在乘车时被抢的损失。 经查明,2004年12月25日,曹启明乘坐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客车前往垫江五洞,当时随身携带卖牛所得的9610元人民币。车行至高速公路人和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驾售人员明知车上存在不法行为而不制止,违反了运输合同确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曹启明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袁某系该公司驾驶员,均与曹启明之间无合同关系。遂判决由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曹启明经济损失9610元及交通费2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