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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亲生父母 女孩倒失两个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生父母和养父母为抚养费打起官司,双方均称不再接受她

  15年前那个冰冷的草堆让女婴李丽经受了人生第一次痛苦的挣扎,然而现在,她内心的挣扎远比那时更加剧烈。由于养父母和亲生父母为抚养费发生争执,两家打起了官司,亲生父母和养父母都坚决拒绝接受这个孩子。昨日,记者来到这起收养风波的事发地———眉山市仁寿县城堰乡双福村采访,这里与资阳市迎接镇龙滩村交界,李丽的养父李有华的家
就在这里。

  回家篇

  草堆抱回被弃女婴

  据李有华介绍,1991年夏天,他母亲罗银香在他家附近一个草堆里发现了李丽,便把她抱到当时的古井乡政府(后古井乡与迎接乡合并成迎接镇)。当时,乡政府没有找到合适的抚养人员,母亲想到自己的孙子正在吃奶,干脆就给他和妻子叶菊华做工作,劝他们接受了这个弃婴,并给她取名李丽。

  李有华说,他们对李丽如同己出,她小时候常生病,妻子的奶水不够两个婴儿吃,他们便狠心给儿子断了奶。李丽4岁时,李有华夫妇发现她是O型腿,而且很严重。在经济很拮据的情况下,他们四处求医,终于把她的病治好。

  独自找到亲生父母

  随着年龄的增长,李丽知道了自己并非李有华夫妇亲生的,她作出了寻找亲生父母的决定。2005年中秋节前,她终于打探到,住在离养父母家不到500米处的康文林夫妇就是自己的亲生父母。李丽说,当她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并迈进那个原本属于自己的家时,她非常激动,丝毫没有怪罪他们。

  幸福走得好匆匆

  此后一段时间里,李丽瞒着养父母常回亲生父母家去。到2005年中秋节,李丽想和亲生父母一起过一个团圆的节日,三天三夜没回养父母的家。此时,养父母并不知道李丽已找到了亲生父母。他们辗转找到李丽,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并未反对孩子回到原本就属于她的家。他们与康文林夫妇将捡养李丽的经过写下来,双方签字按了手印后,就让李丽回到了自己的家。

  李丽说,当时她感到好幸福,父母给她买了新衣服、新鞋,还有很多好吃的。她以为自己就这样永远快乐地生活下去了。不料,回到家28天后,一切又变了。

  官司篇

  每天1.5元生活费饿坏孩子

  李有华告诉记者,2005年12月21日,也就是李丽回家的第28天的下午,她同学找到他说,李丽在学校生病了。他急忙赶到学校,发现孩子是被饿坏了。原来,父母每天给她的生活费只有1.5元,根本不够吃,她多次要求父母多给点钱,却始终未能如愿。就这样,李丽再次跟着李有华回到了她生活了15年的家。然而,一切都和以前不同了:她和养父养母之间不像以前那么亲近了,就连从小玩到大的哥哥也不像过去那样亲密无间了,她内心十分压抑。

  养父母法庭索要抚养补偿

  据记者了解,李丽回到养父母身边后,李家曾向康家提出要一定的抚养补偿。李有华夫妇说,他们这样做为了让李丽的生活更有保障。但数次交涉,换来的只是对方的拒绝和冷漠。2006年1月1日,李有华向仁寿县人民法院富加法庭起诉,要求法院解除李丽与自己的收养关系,并判令李丽由康文林夫妇抚养,同时要求康文林夫妇一次性支付李有华抚养李丽的务工费、生活费、学杂费、医药费等费用共计55000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对话篇

  采访中,记者与李丽的生父曾作了如下对话。

  记者(简称记):李丽是你的亲生女儿吗?

  康文林(简称康):是,1991年我把她送给了李有华,现在他们3个合伙敲诈我。

  记:是送养还是遗弃?你的亲生女儿怎么会敲诈你?

  康:是送养,当时是放在草堆上的,还用油纸盖着的,不是事先说好的,李家怎么知道里面有个娃娃?至于她为什么会敲诈我,我给你打个比方,比如我家母狗生了小狗,我把小狗送给了你,小狗长大了,是咬你还是咬我?

  记:你女儿要回来跟你们过,你们会接受吗?

  康:我坚决不接受。

  记:现在李家也表态了,不管法院怎么判,他们都不会养你的女儿了,那你女儿今后怎么办呢?

  康:那我就不知道了。

  调查篇

  证实:孩子的确是捡的

  康文林称李丽是送养给李家的,但李家却告诉记者孩子是捡来的。事实到底是如何的呢?仁寿县城堰乡双福村村支书刘茂林说,康文林家有两个鱼塘和一片柑橘林,日子过得还可以。李丽找到亲生父亲回家来住,村上调解委员会曾调解过,让康支付2万元给李,被康拒绝了。

  刘说,当年李家捡到李丽时,是原古井乡乡长刘树根要求李家代养她的,村民杨贵芳是证人。李的辩护人杨律师也向记者提供了两人的证词。

  昨日,记者向眉山市妇联主席李秀英讲述了李丽的遭遇后,她表示,他们将与仁寿县妇联取得联系,再联合当地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解。她说,妇联的态度是:一定要保障李丽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亲生父母应该担起责任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崇新说,本案中有几点是确定的。一是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本案中的收养关系没有登记。他说,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解除后,子女应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二是李丽的亲生父母没有对其尽到抚养的义务。而李丽是未成年人。父母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三是李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亲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他们的遗弃责任。一旦罪名成立,其亲生父母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周坤炜记者涂劲军(短信代码:408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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